
- 苗栗縣長徐耀昌表示,訂定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央政府為鼓勵地區發展文化事業,內政部於1999年9月3日台內中地字第8884497號函令訂定「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其中第8點依據總統府於2000年2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610號令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範文化資產涵蓋內容,因應文化資產保護意識抬頭,且涉及使用地類別變更、建築法規、商業登記等事項之全盤考量,令法規修訂更具完備,本縣爰訂定「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苗栗縣長徐耀昌表示,文化創意產業是台灣新興的產業類型,苗栗縣人文薈萃,藝文風氣鼎盛,饒富許多的文創資源。為了推廣縣內文化資產的經濟潛能,活化縣內特色的歷史聚落或古建築,指示文化觀光局訂定「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財團法人文化設施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興辦文化創意設施使用,協助提升苗栗縣社區民眾致力於文創產業的發展。
文化觀光局長林彥甫亦說明,本要點設置目的是透過文化建設計畫的推動,有效整合苗栗地方文化、產業、休閒、娛樂、教育以及觀光等各項資源,以因應未來文化發展需求、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以及文化公民社會的建構,培養全視野的藝文人才,提供苗栗城鄉均享的文化資源,厚植台灣深一層的文化價值,以展現台灣文化生命力,讓台灣在世界發光。
相關興辦文化設施要點資訊,請至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網頁-資訊公開-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https://www.mlc.gov.tw/form/index.aspx?Parser=28,10,64)查詢。